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10月28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将省住建厅《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项目监管系统)的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竣工验收及其备案等功能,剥离下放至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要立即组织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在市级审批系统中增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功能,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在各设区市系统开发完成后,由省住建厅统一确定各设区市系统启用和省项目监管系统相应功能关闭时间。各设区市可登陆省项目监管系统查看现有各审批业务功能模块,作为本市系统开发参考。各设区市要落实责任,确保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功能完善工作按时完成。 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登录省项目监管系统,补充登记相关监管基础数据,确保工程项目纳入动态监管平台,以便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三、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对施工许可审批、消防设计审查、人防防护设计审查进行并联审批,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批文件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系统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要件详见附件。 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数据,暂由各地住建局按照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要求,每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住建厅,各地在开发消防审验系统时,应当留有数据接口,方便今后数据汇总对接。 五、鉴于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承接工作仍在继续,相关制度正在完善,有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暂行标准具体如下: (一)关于消防设计审查 1.审查范围。关于新修订《消防法》规定的需要经过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在住建部明确前,仍然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第十四条特殊工程的规定。 2.审查依据。(1)《消防法》;(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3)《福建省消防条例》;(4)《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5)《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消〔2019〕2号);(6)《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 3.审查要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表,详见附件5; (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专业工程还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其中,室内装修工程还需提供所在建筑原平面图); (4)消防设计说明书(室内装修工程还应提供装修平面布置图1份); (5)特殊消防设计,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验收范围。关于新修订《消防法》规定的需要经过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目前仍然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2.验收依据。(1)《消防法》;(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3)《福建省消防条例》;(4)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5)《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消〔2019〕2号);(6)《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 3.验收要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详见附件6;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5)消防工程各分部和分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住建部指导政策出台前,暂引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6)消防设计说明书; (7)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容缺受理”(不含扩建、改建)项目,须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备案抽查范围。(1)依法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2)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取消建筑面100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办公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推行告知承诺制。 2.备案抽查依据。(1)《消防法》;(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3)《福建省消防条例》;(4)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5)《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消〔2019〕2号);(6)《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 3.申请备案要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7; (2)消防设计说明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6)消防工程各分部和分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住建部指导政策出台前,暂引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7)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抽查 申报备案成功后,通过系统自动设置不少于5%随机抽查比例。 各设区市系统启用后,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附件: